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和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以及《皖西学院校内个人住房出租管理规定》、《皖西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
流动人口是指来校工作、学习、经营、服务等时间超过15天的非本校在籍在册人员和临时居住校内而户口不在学校的人员。包括:学校及各部门聘用人员、施工单位人员、租用学校房屋或场地开展经营活动的人员、承包经营单位人员、与校内有关部门有相对固定业务需经常来校人员、非学历教育本校学习人员、租住教职工私房人员等。
第三条学校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和“单位各负其责,部门密切配合,师生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学校保卫处是校园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校园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流动人口登记
1、登记责任。聘用人员由用工单位负责登记,非学历教育来校学习人员由举办部门负责登记,户口未迁来学校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登记,施工单位人员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登记,外包实体人员、租用学校公房或场地开展经营的实体人员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登记,租用各二级单位公房的人员由出租单位负责登记,租用教职工私房的人员由教职工所在学院或部门进行统一登记, 与校内有关部门有相对固定业务需经常来校人员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2、登记方法。流动人口登记对象应按时到登记责任部门填写《皖西学院流动人口基本信息登记表》,进行登记。各责任部门填写《皖西学院流动人口登记汇总表》,有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部门(人)要填写《租赁房屋基本情况登记表》,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一并送交保卫处备案。
3、登记内容。流动人口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现住址、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登记人要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登记责任部门要对登记信息审核把关。
4、登记时间。各责任部门每月30日前将流动人口登记变动情况报送保卫处备案。保卫处每月5日前将全校流动人口登记变动信息汇总后报送辖区派出所备案。
5、登记注消:流动人口在校内工作、学习、务工期满或其它原因离校,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6、登记延期:流动人口在校工作、学习、务工或租赁期满,需要继续在校内活动的,应携带用工部门证明或房屋租用延期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到保卫处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条 不得聘用或租房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动人员:
1、没有合法身份证件的;
2、有严重心理健康问题、精神病史、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活动的。
第六条 居住证申领
1、办理对象。户籍不在金安区、裕安区和开发区的流动人口,在校内居住超过30天的,应按照《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规定办理“居住证”(与教职工共同生活的教职工亲属自愿办理)。
2、居住证申领:申领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用工协议或证明、学生证、租房合同或住房证明、近期照片等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3、居住证签注。居住证一人一证。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证持有人应提前1个月内,到发证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发证派出所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同时交回原证。居住证持有人离开学校应在离校15日内到发证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注销或到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变更登记。
第七条校园临时通行证申领
特殊时期校园实行封闭管理,流动人口实行“校园临时通行证”制度,一人一证,凭证出入。
1、办理对象。所有来校的流动人口及其车辆都须办理校园临时通行证。
2、办理办法。由流动人口登记责任部门凭《皖西学院流动人口登记汇总表》到保卫处统一办理。
3、注销。流动人口结束校园活动离校时,应持“校园临时通行证”到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同时交还证件。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保卫处将协助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以予批评教育、解除劳动关系或租赁关系、限期离校、没收非法所得、给予经济处罚等相应处罚:
(一)不按规定登记、申领居住证和临时通行证,经保卫处通知拒不改正的;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伪造居住证和临时通行证并有非法所得的;
(三)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经教育不改的;
(四)对流动人口发生违法行为知情不报、隐瞒包庇的;
(五)将学校房屋提供或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
(六)流动人口将承租学校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而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变更登记的;
(七)流动人口利用承租校校园内房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和影响学校环境、学校秩序活动的;
第九条流动人口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以及驻校成建制外来单位都是校园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政策法规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把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综治工作内容,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2、健全本单位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档案,及时准确登记汇总,并报送保卫处备案;指导、督促流动人口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手续;
3、做好对本单位流动人口遵纪守法教育、校纪校规教育和安全教育。流动人口30人以上的成建制应成立安全小组,30人以下的设安全员,并把安全组织或安全员名单送保卫处备案;
4、调解本单流动人口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5、协助公安、保卫部门查处本单位流动人口中发生的刑事和治安案件;
6、积极配合公安、安全生产、保卫部门对本单位流动人口的治安、消防等安全检查,并督促做好整改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保卫处作为校园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对学校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其职责如下:
1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学校制度和校党委、行政决议组织实施校园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2、制定校园流动人口治安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3、健全校园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信息档案,做好逐月信息更新上报工作;
4、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办理工作,查验流动人员出入学校的证件;
5、指导各单位落实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措施;
6、适时开展流动人口作业场所、居住场所安全检查;
7、配合公安机关、安监部门查处流动人口中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自觉遵守本条例。其职责如下: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学校的管理,接受政府安全部门和学校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
3、落实防火、防盗、防骗、防灾、防安全生产事故等措施;
4、不得携带化学危险品、管制器械进入校园,不得组织或参与扰乱校园秩序的活动;
5、不得涂改、转借、买卖、伪造居住证等有关证件;
6、不得转借或转租在校园内租用的房屋和场地,不得擅自变更其用途;
7、不得容留犯罪嫌疑人和身份不明人员。
8、离校时自觉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皖西学院外来人口、暂住人口治安管理暂行规定》(院保【2002】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