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管理,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确保学生人身及财物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我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安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 从保护学生出发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安全教育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系统性工作,是学
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加强组织领导。学校各部门及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应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经常组织安全知识学习,不断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第五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及学生的特点,贯穿于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的全过程,特别要抓好节假日、来校或回家途中安全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六条加强对学生的校纪校规教育,普及国家有关法律的法律知识,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学生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第七条 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抓好经常性、制度化安全教育,适时组织开展以防火、防盗、防病、防毒、防骗、防淹亡、防破坏及防事故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以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八条 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必须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各种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九条 教育内容、方法及组织实施
1、教育培训内容:法制知识、国家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就业安全、网络安全、治安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疾病防控和心理健康安全、防非法宗教、防溺水、防传销骗局、防诈骗、防侵害等。
2、教育培训方法:采取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课堂教育与自我教育、专题教育与全面教育、重点教育与日常教育、远程教育与现场教育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3、组织实施:
(1)集中教育培训是针对全体师生员工采取集中方式开展的安全教育,由各学院组织实施;
(2)课堂教育培训是按照安全教育进课堂要求,针对学生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由教务处和各学院组织实施;
(3)专题教育培训是根据学校和有关部门要求,针对师生员工进行某个专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相关二级单位组织实施;
(4)主题教育培训是根据阶段性安全重点问题集中开展教育活动,主要针对学生进行,由学生处、各学院组织实施。
(5)重点教育培训是针对特定的师生群体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保卫处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6)日常教育培训主要是落实安全工作经常讲、处处讲、时时讲要求进行的安全教育,由各二级单位组织实施;
(7)远程教育培训是组织师生员工利用互联网学习有关安全知识教育内容,由教务处组织落实;
(8)自我教育培训是指导学生学习大学生安全网络课程、《大学生安全知识读本》、《学生手册》中的安全教育内容和纪律要求、学校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专栏、校园网等发布的安全知识,由教务处、学生处、各学院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各学院、各部门要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日常管理。切实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完善单位内部逐级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学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学生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学生安全教育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学生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领导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学生安全工作负责。辅导员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学生安全工作直接负责。
第十二条 保卫处是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部门。学生处是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组织协调部门,各二级学院是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全校教职员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高度重视学生安危,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领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六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必须由本院按规定报请学校相关部门批准,组织者应精心筹划,严密组织,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人身或财物安全要求保护时,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学校相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凡在校学生原则上必须全部在校内住宿,必须严格遵守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特殊情况或其他原因确需走读、自行租房等,必须征得所在学院领导签字同意,签署安全责任状,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所在院、班应积极配合学校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并根据当事人责任分担情况,责令有关人员赔偿损失,视情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害或重大盗窃案件及火灾事故时,学校相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协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并要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协助调查。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学校主要责任人应亲自参与调查、处理,按规定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五条 学校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六条 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导致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中,发生死亡、重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由学校或相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如因学生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工作,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假期或离校手续办理后,以及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校和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九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因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校无法律责任,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在学生自愿的条件下,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三十一条 凡因事故伤残或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等不能继续学习,经学校决定退学的学生,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不得无理纠缠。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病死亡(含突发疾病,学校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而不可避免的)和发生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
学生在学校发生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由学校参照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学校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我校接受非全日制教育与培训的学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皖西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院发[2012]6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