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师生员工户口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师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等法规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校内立户
1、教职员工家庭成员居住、生活在校内同一固定住所的应立家庭户,家庭成员分开居住、不在一起生活,且在校内有固定住所的可持本人(户主)申请、房产证或后勤管理处出具的住房证明,到其户口所在校区保卫部门申请分户。新进教职工在校内有住房的可立为家庭户,没有住房的入“皖西学院集体户”。
2、原集体户教职工申请单独立户的,应持本人申请、房产证或后勤管理处出具的住房证明,到其户口所在校区保卫部门申请立户。
3、学生户口迁来学校的入“皖西学院集体户”。
4、非本校师生员工不得挂靠学校集体户。
二、 户口登记
1、新生儿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持入户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的常住户口所在校区保卫部门申请出生登记,保卫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入户登记。
2、新生户口。我校录取的普通高校新生,本着自愿原则办理户口迁移。户口迁来学校的,入学报到时,需向保卫处户籍室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录取通知书,保卫处审核后开具入户介绍信,到鼓楼派所办理入户手续,同时采集人像等个人信息。
3、调入人员和录(聘)用的非应届毕业生户口。调入人员和录(聘)用的非应届毕业生,凭校人事处出具的录(聘)用证明、劳动合同、毕业证书,经保卫处审核后,向辖区派出所申请上报,核准签发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办理户口迁移和入户手续。
4、招聘或录用到我校工作的各类高校应届毕业生户口。持与校人事处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居民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个人申请经保卫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到辖区派出所办理。
5、复员、退伍、转业军人户口。安置到我校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凭市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证及学校人事部门接收证明,到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入户。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入伍前户口在我校暂未安置工作的,凭民政部门退伍安置介绍信,需本人申请,校保卫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到原户口所在派出所恢复户口。
6、在校内有住房教职工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户口需迁来学校的,由本人申请,保卫处审批后,向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
7、教职工非直系亲属的户口一般不得迁入校内,确属教职工的近亲属且经公证机关公证由教职工承担赡养或抚养责任的孤寡老人、未成年人,要求在我校落户的,需经教职工本人书面申请,保卫处调查属实,分管院长审核同意,报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迁入手续。
三、 户口的迁出与注销
1、毕业或因故退学学生的户口迁出、注销手续,由保卫处综合科按照下列原则具体办理。
①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证》或学生处提供的派遣方向将学生户口迁至接收单位或生源地,在学生毕业离校时将“户口迁移证”交其自带。
②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原则上应将其户口迁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其迁移证在学生离校时交其带回。若短期内有望落实就业单位,待就业单位落实后再迁至单位所在地的,可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字同意,并与学校保卫处签订《户口留校协议》,将户口暂时保留学校。留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应携带《户口留校协议》及时将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③因故(退学、开除学籍等)终止学业的,保卫处将依据教务处或学生处出具的相关文件,出具户口迁出介绍信,到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
2、教职工调出我校,持工作调动文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接收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关系《准予迁入证明》,到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3、因升学、就业、婚嫁等原因需迁出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户口簿)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校区户籍主管部门和辖区派出所办理迁移、注销手续。
4、被征集服现役的师生员工及职工子女,在入伍前,由本人或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校区户籍主管部门和辖区派出所注销户口;户口迁来学校应征服现役的在校大学生,由学校人武部统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6、师生员工及职工亲属因病、因故亡故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监护人在一个月内凭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复印件、户口本和亡者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四、 户口的变更
凡户口在我校的师生员工及其家属子女,需要变更或更正户口登记内容的,需由户主或本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保卫处调查属实后,到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变更或更正手续。在校大学生原则上不得更改户籍登记内容。严禁擅自涂改户口登记内容。
五、 居民身份证办理
凡户口在我校或居住在校的居民及在校大学生,居民身份证到期或丢失,本人均可持有效证件(户口簿、身份证、学生证、驾驶证等)到辖区派出所自行办理。
六、 学校户口管理职能部门
根据业务对口原则,保卫处为学校户籍管理职能部门,配合辖区派出所做好师生员工户口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由保卫处综合科具体承办。
七、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校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规定办理。
八、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九、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皖西学院户口管理暂行规定》(院发【2002】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