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西学院防溺水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
    201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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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院学〔2012〕46号

    第一条 我校地理位置特殊,四面环水,如果不积极对师生进行教育管理,极易发生溺水事故。为防止事故发生,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溺水安全教育管理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日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师生员工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学校根本利益,维护学校和谐稳定局面,维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师生员工从事违反本规定的活动。教职员工要以身示范,模范遵守学校规定和要求。
    第四条 学校组织的游泳、赛艇训练、环保采样等教学活动,由教学单位和教师按照教学管理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和安保措施。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环保活动等,由组织单位负责做好安全教育和安保措施。
    第五条 预防师生溺水安全教育主要内容:
    (一)加强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安全防范自觉性、主动性;
    (二)加强环保教育,保护淠河水质,不向河内乱扔垃圾、杂物等;
    (三)加强纪律教育,教育师生不得私自下河游泳,不得擅自结伴下河游泳,不得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边玩耍,不得到河边洗衣物,不得到河边钓鱼等;
    (四)加强救护教育,让师生了解应急救护基本知识。
    第六条 预防师生溺水安全教育管理主要措施:
    (一)秋学期开学初、春学期5月—6月各班级要分别召开一堂预防溺水专题主题班会;
    (二)每位学生写一份安全教育认识心得;
    (三)学校网站开展防溺水安全教育知识宣传;
    (四)学校在学生公寓、主要进出口设置警示标志,提醒师生员工遵守学校规定。
    (五)印发一份游泳安全和预防溺水宣传材料;
    (六)签订一份安全承诺书。
    第七条 落实包保责任。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稳定目标责任制要求,对预防师生溺水安全教育工作进行分工,落实包保责任制,实行事故工作责任追究。
    第八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给予批评教育。学生违反本规定私自下河游泳、擅自结伴下河游泳,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学生到河边洗衣物、钓鱼,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九条 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多边协作、预警、信息通报等工作。
    第十条 加强信息报告工作。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对涉及师生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要及时报告学校,不得迟报或瞒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教育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